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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俞水明与冯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水明,冯永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650号原告俞水明,女,195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冯永琴,女,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水明与被告冯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倪玉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