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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韩子龙、吕红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子龙,吕红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韩子龙,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威县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吕红永(洪淼),男,195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威县人,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韩子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红永(洪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威民一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子龙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吕红永(洪淼)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韩子龙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2014)威民一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长青执行员  王 平执行员  张亚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明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