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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一终字第0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爱杰与河北省高速公路石黄管理处、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省高速公路石黄管理处,刘爱杰,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胡志强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一终字第01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石黄管理处。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孟章,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卞福录,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爱杰。委托代理人王军立,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康彦民,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胡志强。上诉人河北省高速公路石黄管理处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君代理审判员  陈爱民代理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翟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