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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郑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鲁文武与张白财、郭正兰等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郑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鲁文武,农民。被执行人张白财,农民。被执行人郭正兰,农民。被执行人张秀芳,农民。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鲁文武申请张白财、郭正兰、张秀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宜民初字第01467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人稻谷5759斤等物资,承担诉讼费34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于2015年2月10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宜城郑执字第0000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昌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