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滕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开文与党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文,党建,李祥弟,史国伟,梁玉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李开文,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党建,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李祥弟,女,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史国伟,男,汉族,居民,住济宁市。被告梁玉琳,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文与党建、李祥弟、史国伟、梁玉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党建、李祥弟、史国伟、梁玉琳价值15万元的财产、债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开文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李开文名下的位于滕州市杏坛中路60号2-2-102室房产一处。二、查封被告党建、李祥弟、史国伟、梁玉琳价值15万元的财产、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向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