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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执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春与张河、陈钊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张河,陈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763号申请执行人杨春,男,汉族,1980年2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张河,男,汉族,1984年8月6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陈钊,男,汉族,现年30岁,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杨春申请执行张河、陈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2)灵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灵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学军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代理审判员  杨生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修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