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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礼锋与陈晓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0815号申请执行人周礼锋。被执行人陈晓亮。申请执行人周礼锋与被执行人陈晓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06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确认:一、陈晓亮赔偿周礼锋22500元,扣除其已经支付的5000元,尚需支付17500元。具体履行方式:陈晓亮于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元,自2014年7月起至2015年5月止每月月底前支付1500元。如陈晓亮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则周礼锋有权要求陈晓亮支付违约金3500元,并且有权就陈晓亮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一并提前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周礼锋负担。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起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到本市各银行、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和房屋产权监理处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陈晓亮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本案未强制执行到位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初字第0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德龙执行员  陈宝萍执行员  朱维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程 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