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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麻根新与叶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根新,叶渭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90号原告:麻根新。被告:叶渭生。原告麻根新与被告叶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及支付利息2850元(后续利息自2015年1月16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1个月,月利率为2%。借款到期后,被告尚有余款20000元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渭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麻根新借款20000元及支付利息2850元,后续利息自2015年1月16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被告叶渭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1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学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方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