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颍执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唐海波与芜湖恒达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刘应年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海波,芜湖恒达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刘应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颍执字第00879号申请执行人唐海波,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芜湖恒达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陈黎,经理。被执行人刘应年,住安徽省望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3)颍民二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芜湖恒达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在安徽燕龙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未结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芜湖恒达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在安徽燕龙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46000元提取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行,账号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燚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