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徐丽新因与被申请人刘静盟、刘守清种植回收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丽新,刘静盟,刘守清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徐丽新。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静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守清。再审申请人徐丽新因与被申请人刘静盟、刘守清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3)河商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丽新再审申请称:一、被申请人刘静盟虽然以宁阳县沼气研究所的名义与再审申请人签订《美国竹柳开发合同》,但刘静盟并没有加盖该研究所的公章,而是以个人名义与再审申请人签订了开发合同,这说明刘静盟不是以研究所之名进行经营;二、在双方履行合同中,申请人支付树苗款和被申请人送树苗以及树苗的种植过程中,都是被申请人刘静盟之子刘守清的行为,且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汇的三笔树苗款,都汇入刘守清的银行账户。这充分说明二被申请人系家庭共同经营,刘守清也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第(五)、第(六)项之规定。向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2013)河商初字第351号生效民事判决。本院认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系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根据该原则,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有效成立的合同对缔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涉案的两份合同,即《美国竹柳开发合同》和《美国竹柳回收协议》,均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静盟签订。关于再审申请人徐丽新“被申请人刘静盟虽然以宁阳县沼气研究所的名义与再审申请人签订《美国竹柳开发合同》,但刘静盟并没有加盖该研究所的公章,而是以个人名义与再审申请人签订了开发合同,这说明刘静盟不是以研究所之名进行经营”的再审意见,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已经判定刘静盟承担赔偿责任,并没有判决宁阳县沼气研究所承担责任,故对再审申请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再审申请人徐丽新“在双方履行合同中,申请人支付树苗款和被申请人送树苗以及树苗的种植过程中,都是被申请人刘静盟之子刘守清的行为,且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汇的三笔树苗款,都汇入刘守清的银行账户。这充分说明二被申请人系家庭共同经营,刘守清也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再审意见,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刘守清虽曾参与运送树苗和收取树苗款,但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刘守清并非合同的缔约方,不能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故对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刘守清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徐丽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第(五)、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徐丽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谷来强审判员 张卫青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红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