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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招执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淑美与被执行人刘桂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美,刘桂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招执字第1189号申请执行人王淑美,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刘桂祥,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淑美与被执行人刘桂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招执字第11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雷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