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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执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义堂与被执行人劳少将民间借贷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义堂,劳少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执字第107-2号申请执行人陆义堂,男,壮族,住广西隆安县城厢镇东安村新和屯1号。被执行人劳少将,男,壮族,住广西隆安县城厢镇西宁村花余屯2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隆民一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劳少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案件诉讼费87元,申请执行费125元,但被执行人劳少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劳少将之妻蓝艳梅(身份证号码:xxxx)在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厢信用社xxxx账户存款5000元至本院银行账户。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日强二一〇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静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