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潘玉勤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玉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98号罪犯潘玉勤,又名潘晓,女,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淅川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6日作出(2003)南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玉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潘玉勤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8日作出(2003)豫法刑一终字第4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4年1月8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潘玉勤在执行期间,2006年4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9月25日减刑���年十一个月;2011年9月29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潘玉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潘玉勤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2年7月11日下午,被告人潘玉勤之女王某(9岁)因放牛时将牛丢失而不敢回家。潘玉勤将牛找回后,又在邻村找到王某。遂将王某带至本村村民衡某某家空房内,用球鞋、绳子等殴打王某,后又回家拿牛鞭继续抽打,直至王某倒地不动后方停手回家。王某被打后,经治疗无效死亡。经审理查明,罪犯潘玉勤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2013年4月、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累计获表扬5次,2012年5月获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电芳、姜大珍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潘玉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玉勤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书 记 员 :赵苏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