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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初字第8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存丽与王泽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存丽,王泽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8312号原告:张存丽。被告:王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存丽与被告王泽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泽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存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董优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