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8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存丽与王泽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存丽,王泽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8312号原告:张存丽。被告:王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存丽与被告王泽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泽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存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董优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