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二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原告利辛县天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彪、郑玉华、陆云涛、孙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天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付彪,郑玉华,陆云涛,孙鹏飞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033号原告:利辛县天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长峰,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刚,公司员工。被告:付彪,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郑玉华,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陆云涛,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孙鹏飞,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利辛县天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彪、郑玉华、陆云涛、孙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天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