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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振安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振安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刘X被执行人张XX申请执行人刘X与被执行人张XX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振安民二初字第003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X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XX给付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5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XX已向本院交付2500元,该款由申请执行人刘X领取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振安民二初字第003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XX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开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蔚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