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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2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尤振声与重庆康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振声,重庆康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2049号原告尤振声,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业主,住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被告重庆康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园北路6号附10、11号裙楼,组织机构代码05648569-2。法定代表人蒋宁。职务不详。原告尤振声与被告重庆康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振声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重庆康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振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尤振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振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由原告尤振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洪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佳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