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罗田执字第003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孙金明与叶俊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执字第00363-3号申请执行人孙金明。被执行人叶俊军。申请执行人孙金明与被执行人叶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金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多次执行,现被执行人叶俊军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孙金明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孙金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教武审判员 秦汉平审判员 陈红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春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