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靖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虎林诉被告孔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虎林,孔小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186号原告王虎林,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14日,农民。身份证号:×××。被告孔小林,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11日,农民。身份证号:×××。原告王虎林诉被告孔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虎林、被告孔小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虎林诉称,2011年6月11日,被告欠原告的轮胎款25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轮胎款2500元。被告孔小林辩称,欠2500元货款属实,因原告欠我的运费所以我没有支付货款。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6日,原告王虎林向被告孔小林出售价值2500元的轮胎。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偿还货款。上述事实,有销货清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已经法庭质证并确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出卖人向被告买受人主张给付货款25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虎林货款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孔小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宏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崔 燕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