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立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广西恒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润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西恒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润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立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广西恒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东路02号东安小区第一幢二层。法定代表人:罗家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万虎,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西桂润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工业园区香港路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大院内。法定代表人:花毓萍,总经理。申请人广西恒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承建被申请人广西桂润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的北海市工业园区内污水管网(平头岭至香港路)及污水泵站工程,被申请人拖欠其工程款人民币5902250.96元,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北海市北部湾东路以南、湖北路以西尚东海岸房产20套。北海市银隆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人民币5902250元的信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价值人民币590万元的限额内查封被申请人广西桂润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北部湾东路以南、湖北路以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北建房预字2011051号的尚东海岸1幢1-1602号、2-1601号、2-1602号、4-1304号、4-1504号、4-0301号、1-1401号、4-1404号共8套房屋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北建房预字2010100号的尚东海岸2幢1-0901号、1-1101号、1-1201号、1-1301号、2-1104号、2-1404号、1-1303号、1-1003号、1-1203号、2-0902号、2-1002号共11套房屋。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仲裁或者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黔鄂审判员 文庆强审判员 万德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万 益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