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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高文华犯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文华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1321号罪犯高文华,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02)甬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文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继续追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05年1月18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方月丹、方欣玲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女子监狱指派张晶晶、庞佳佳、朱丹出庭执行职务,罪犯高文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文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文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调查评估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文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高文华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文华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