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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梁少华与杨显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少华,杨显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40号原告:梁少华,男,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陵岛试验区。被告:杨显高,男,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少华诉被告杨显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少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元及保全申请费135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麦家宝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