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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糖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凤和与孙彦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和,孙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糖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刘凤和,干部,住宾县。被执行人孙彦国,住宾县。本院在执行刘凤和申请执行孙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4)宾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孙彦国给付申请执行人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现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款1450元,余款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延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兰学印审 判 员  张玉晗代理审判员  郝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