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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蒲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965号原告蒲某某。委托代理人何宇来,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蒲某某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向其送达了《缴费通知书》后,原告蒲某某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