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韩志国与蓟县出头岭镇大稻地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蓟县出头岭镇大稻地村民委员会,韩志国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蓟县出头岭镇大稻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出头岭镇大稻地村。法定代表人孙青朋,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志国,农民。上诉人蓟县出头岭镇大稻地村民委员会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4)蓟民初字第272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菊玲代理审判员 尹 来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洪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