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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02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小杰诉被告辛豪杰、徐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杰,辛豪杰,徐卫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2700号原告张小杰,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被告辛豪杰,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被告徐卫民,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杰诉被告辛豪杰、徐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杰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小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继军代理审判员 : 李 杰人民陪审员 :宋子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 杨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