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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三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曲庆文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塔湾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庆文,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塔湾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00307号原告曲庆文,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仲立。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塔湾店。负责人简路易。本院在原告曲庆文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塔湾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庆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曲庆文25元,由原告曲庆文承担25元。审判员  吴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