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秦梅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48号罪犯秦梅,又名秦梅娃,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汝阳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6日作出(2001)洛刑三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秦梅、安志华、安长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其昌经济损失抚养费13605元、赡养费(田桃的父母)2563元、丧葬费3000元,共计人民币19168元。于2002年1月1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秦梅在执行期间,2004年7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9月28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5月21日减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1月5日减刑一年四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秦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秦梅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秦梅同被害人田某因浇地发生纠纷,秦梅被打伤,由村委调解由田某赔偿秦梅150元。因田未赔偿,秦怀恨在心,2001年5月27日18时,秦梅和其子安志华在田家地头与田某厮打中,安志华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田某腿部连刺数刀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田某因大出血死亡。经审理查明,罪犯秦梅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013年10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累计表扬4次,2012年11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焦某某、肜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秦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安桥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