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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彭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彭某。委托代理人李顺忠。被告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海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