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太民一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徐碧华诉陈学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碧花,陈学银,张荣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当太民一初字第00033号原告:徐碧花,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明柱,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芮铭乐,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学银,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荣田,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徐碧花诉被告陈学银、张荣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志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芮铭乐、被告张荣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学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碧花诉称:原告与张荣田原系夫妻关系,经张荣田介绍认识陈学银。2013年12月27日,陈学银向原告借款74000元,陈学银出具借条一份,注明“今借到徐碧花人民币柒万肆仟元整,归还日期为2014年3月20日。”并注明2013年12月27日之前的所有借条全部作废,张荣田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履行期限届满后,陈学银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请求判令陈学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4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基准利率6%的1.3倍即7.8%支付自2014年3月20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欠款利息损失(以74000元为基数),张荣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荣田辩称:我在欠条上签名作为担保人属实,原告主张的本金及利息没有异议,但欠条中约定的归还日期为“2014年3月20日”,履行期限届满后,原告未在担保期间向我主张担保责任,我不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徐碧花为支持其诉求,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二、借条一张,用以证明原被告间存在的借贷事实及被告张荣田提供担保的事实;三、结婚证及离婚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张荣田婚姻存续期间。被告陈学银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被告张荣田未提供证据。庭审查证、认证情况如下:原告所举证据形式完备、内容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被告陈学银欠原告借款74000元且被告张荣田为该欠款提供连带保证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徐碧花与张荣田原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12月3日登记离婚。经张荣田介绍,徐碧花结识陈学银。陈学银多次向徐碧花借款,截止2013年12月27日,陈学银累计向徐碧花借款74000元,并出具一张总借条交徐碧花收执,承诺2014年3月20日还款,欠条上还注明之前出具的所有借条作废。被告张荣田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署名。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和保证期间。本院认为:一、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陈学银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陈学银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4000元。原告年利率7.8%向借款人主张债务届期后的利息,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保证期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保证人张荣田与债权人徐碧花未约定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14年3月20日,则保证期间为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过保证债权,保证人应当免除保证责任。陈学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不当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学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碧花借款本金74000元,并按年利率7.8%的标准支付2014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徐碧花对被告张荣田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25元,由被告陈学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志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程玉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