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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长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长坪镇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与高永现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长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长坪镇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杨德明,系该中心主任。被告高永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坪镇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诉被告高永现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坪镇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坪镇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坪镇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王之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 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