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顾兵与安煜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兵,安煜武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485号原告顾兵。被告安煜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兵诉被告安煜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兵以被告住址不详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兵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顾兵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运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