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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顾兵与安煜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兵,安煜武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485号原告顾兵。被告安煜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兵诉被告安煜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兵以被告住址不详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兵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顾兵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运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