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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信法怀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茂信法怀民初字第204号原告赖某某,男,汉族,住信宜市。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信宜市。原告赖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启新独任审判,后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某某诉称,原告原与被告曾是在同一个学校读书的同学,同级不同班。2012年3月原告与被告上网时相识,不久便恋爱,只见过二、三次面后,于2012年8月27日到信宜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领取结婚证便结婚。结婚不到一个月,原告发现被告经常上网与前男友有暧昧关系,对被告没说上几句,被告便口头上提出要与原告离婚,因刚结婚不久,故原告没答应。原告与被告结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互相打斗。婚后,原告到深圳打工,被告前往原告处,被告有工不想做,每天上网玩,有时玩到天亮,根本不顾原告的工作和休息。被告在家也是游手好闲,经常晚上去打麻将,深夜不归。由于被告性情暴躁,爱上网,沉迷网络游戏,不顾夫妻情,与网络游戏里的角色建立暧昧关系。此外,据他人反映,被告此前曾结过婚,但被告一直对原告隐瞒这个真情,欺骗原告感情。被告于2013年9月中旬因双方感情不和而离家出走,至今原、被告已分居一年多,原告对夫妻感情和好已失望,故特提出离婚请求。综上所述,原、被告虽结婚两年多,由于聚少离多,至今双方尚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况且双方没有生育孩子,目前夫妻名义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一年多,夫妻感情和好无望,为了解脱原、被告双方的痛苦,原告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被告王某某既没有书面答辩意见,也没有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曾是初中同校的同级同学,2012年通过网络聊天并确定恋爱关系。原、被告见面两、三次后,于2012年8月27日自愿到信宜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到深圳市打工,被告在结婚五个月后到深圳与原告一起。因原告认为被告常与前任男朋友关系暧昧,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9月起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春节原告劝被告回家一起过年,但是遭到被告拒绝,之后原告与被告再没有联系。原告曾通过网络联系被告,没有得到任何回应;原告曾到被告娘家寻找未果;原告曾通过被告的姐姐与被告取得电话联系,但是被告却拒绝与原告通话。原、被告婚后未有生育子女。原告以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于2014年10月15日具状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称中的诉讼请求。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的债权债务。因被告外出地址不详、无法联系,本院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到本院应诉。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起诉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本院对被告的父亲王振坤的调查笔录,以及开庭笔录等证实,事实清楚,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虽然是双方自愿缔结的,但婚前相互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不久原、被告便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外出,不再与原告来往、联系,未能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至今原、被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一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启新代理审判员  陈飞龙人民陪审员  钟 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庞海娟附录法律条文内容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