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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9-08-21

案件名称

保定市英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巨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保定市英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巨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英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申请执行人保定市英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巨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徐水县被执行人巨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保定市英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巨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债权,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保定市英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保定市英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4-12-2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田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