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猛寻衅滋事罪,王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693号罪犯王猛,河北省定州市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三日作出(2007)定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猛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王猛因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所外执行)。该犯后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1)保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与原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王猛及其同案被告人王超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2)冀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猛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1月21日至2014年7月21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艳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