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周哲明与冯泽鹏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哲敏,冯泽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77号原告:周哲敏,女,1992年4月22日生,汉族,栾城县西营乡周家庄村人,身份证号130124199204222745。被告:冯泽鹏,男,1990年7月24日生,汉族,栾城县西营乡东营村人,身份证号130124199007242755。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哲敏与被告冯泽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哲敏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哲敏撤回起诉。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哲敏负担。审判员 相晓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石利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