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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周哲明与冯泽鹏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哲敏,冯泽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77号原告:周哲敏,女,1992年4月22日生,汉族,栾城县西营乡周家庄村人,身份证号130124199204222745。被告:冯泽鹏,男,1990年7月24日生,汉族,栾城县西营乡东营村人,身份证号130124199007242755。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哲敏与被告冯泽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哲敏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哲敏撤回起诉。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哲敏负担。审判员  相晓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石利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