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乔礼海与和龙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礼海,和龙北方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91号原告:乔礼海,男,住和龙市。被告:和龙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和龙市。法定代表人:张传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乔礼海诉被告和龙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乔礼海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礼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乔礼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迟平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雅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