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叶正中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正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025号罪犯叶正中(绰号“冒牌”)。罪犯叶正中因犯聚众斗殴罪,抢劫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以(2013)新刑初字第009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2012年11月2日至2016年2月1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叶正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记奖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叶正中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九天。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叶正中在服刑期间,罚金已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叶正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正中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九天(刑期至2015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