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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德华与任佰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华,任佰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15号原告王德华,男,195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个体户。被告任佰先,男,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华与被告任佰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被告涉及刑事案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海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邹一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