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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徐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郑菊芬与陈官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徐商初字第26号原告:郑菊芬,农民。被告:陈官武(曾用名陈骆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菊芬与被告陈官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菊芬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菊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菊芬负担,按本院规定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曹赛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郑 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