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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付然与张秀荣、何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然,张秀荣,何金涛,董露,何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405号原告付然。被告张秀荣。被告何金涛(系张秀荣之夫)。被告董露。被告何丹(系董露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然与被告张秀荣、何全涛、董露、何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免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付然承担。审判员  李英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