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付然与张秀荣、何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然,张秀荣,何金涛,董露,何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405号原告付然。被告张秀荣。被告何金涛(系张秀荣之夫)。被告董露。被告何丹(系董露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然与被告张秀荣、何全涛、董露、何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免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付然承担。审判员 李英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