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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恢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沈月明与章利兵、闻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月明,章利兵,闻敏,金米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恢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沈月明。被执行人章利兵。被执行人闻敏。被执行人金米亮。申请执行人沈月明与被执行人章利兵、闻敏、金米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223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尚未执行的数额计人民币72300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恢字第4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徐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