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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蔡启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启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芙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启才,曾用名蔡启启,冒用名王某某,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仁县,汉族,小学文化,移车员。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启才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启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8日,被告人蔡启才使用姓名为“王某某”的身份证,应聘为长沙市芙蓉区“某某汽车服务连锁”万家丽分店的移车员,负责将顾客送来清洗的车辆移至指定位置。2014年10月21日9时许,顾客陈某某将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送至该店清洗,并将车钥匙交给蔡启才。蔡启才将车移至洗车位后,看到汽车副驾驶座上有一个男式单肩皮包,便趁人不备将包内7万元现金取出,后逃离现场。2014年11月18日,蔡启才在东莞市常平镇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启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被告人蔡启才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1658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应的《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蔡启才指认的作案现场照片,人事资料履历卡,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陈某某、夏某甲、曾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曾某某、夏某甲、裴某某、夏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蔡启才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启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7000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启才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蔡启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启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蔡启才退赔其违法所得七万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晓晓人民陪审员  曹建棋人民陪审员  甘炯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罗秋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