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桐执民字第13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与浙江菱洋节能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浙江菱洋节能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桐执民字第1331-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建庆。被执行人浙江菱洋节能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林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桐商特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菱洋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浙江菱洋节能电器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浙江菱洋节能电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依法委托浙江省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浙江菱洋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案涉标的物位于桐庐县县城滨江路733号、735号、737号商业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移字第××号,设计用途为商业,钢混结构,所在层数为1F/26F(建筑面积为170.23平方米、其中共有分摊面积为14.92平方米)和2F/26F(建筑面积为193.61平方米,其中共有分摊面积为16.9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3)第0010760号,地号3301220010080666,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地类(用途)为商业用地,共有使用权面积为13719.41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为34.8平方米,终止日期至2049年8月19日]进行价格评估,浙江省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省直评(2014)字第T09-1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为440万元,司法处理价为352万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进行三次公开拍卖,买受人桐庐县供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330122000025984)以260万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浙江菱洋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案涉标的物位于桐庐县县城滨江路733号、735号、737号商业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3)第0010760号]以2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桐庐县供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330122000025984),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桐庐县供销发展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桐庐县供销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