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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周力巧与XX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力巧,XX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保字第00027-1号申请人周力巧。被申请人XX。(系肇事司机)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赵民保字第000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XX驾驶的冀A×××××号轿车。现被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XX的冀A×××××号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少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