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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达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145号原告武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海民,富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达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兴锋审 判 员  王呆虎助理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忠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