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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民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刘其林与巫山县欣和煤业有限公司福星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林,巫山县欣和煤业有限公司福星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0385号原告刘其林,男,1976年7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昌勇(特别授权),重庆市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巫山县欣和煤业有限公司福星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龙溪镇金柿村4组,注册号:500237300004530。负责人,程仕怀。原告刘其林与被告巫山县欣和煤业有限公司福星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其林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其林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其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其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容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冉 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