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申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陈作健与劳晓华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某,劳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申字第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庞兴中,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劳某。再审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劳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不服合浦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某申请再审称:陈某提供的合浦县石康镇夏佳塘村委会的《证明》证实劳某对女儿陈春善有家庭暴力行为,陈春善的身心健康受到了重大的伤害。劳某再婚后已生小孩,对陈春善不管不问,已明显不适合抚养陈春善,陈春善应由陈某抚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陈某一审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陈某与劳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陈春善由劳某携带抚养,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陈春善在陈某、劳某离婚后一直随劳某生活,双方因为探望问题产生纠纷,陈某才起诉要求变更陈春善的抚养权。陈某在申请再审时提交了合浦县石康镇夏佳塘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据此证明劳某不善待陈春善并有暴力行为。但该村委会是陈某所在的村委会,不是劳某所在的村委会,不属于了解劳某与陈春善生活状况的知情人范畴,因此,该份《证明》不能证明劳某不适合抚养陈春善。除此以外,陈某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劳某有不适合抚养陈春善的情形。综上,陈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文庆强审 判 员 万德荣代理审判员 张意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菁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