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程斯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斯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17号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钟思强。委托代理人朱军,该合作联社员工。委托代理人孔桂生,该合作联社员工。被告程斯满,男,汉族,1971年1月2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程斯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归还所有贷款本息为由自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8元,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陆桂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伦国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