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冈民初字第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彭明江、邓成霞与邓成霞、李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明江,邓成霞,李开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冈民初字第0079号原告彭明江,居民。被告邓成霞,居民。被告李开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明江与被告邓成霞、李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明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明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明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彭明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仇正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