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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冈民初字第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彭明江、邓成霞与邓成霞、李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明江,邓成霞,李开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冈民初字第0079号原告彭明江,居民。被告邓成霞,居民。被告李开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明江与被告邓成霞、李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明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明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明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彭明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仇正婷 关注公众号“”